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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Revised Statutes

United States Revised Statutes 《美国修订制定法》 1866年美国国会第一次授权对《制定法大全》〔Statutes at Large〕进行法典化,《1875年修订制定法》〔Revised Statutes of 1875〕的出版即是这次法典化的产物。在修订之初,依国会授权成立的修订委员会首先从全部的《制定法大全》中抽取出那些仍然有效、且具有通用和永久性质〔general and permanent nature〕的公法〔public laws〕,然后将这些法律依次重写,并把这些法律的修正案〔amendments〕补充进去,已废除的部分则予以删除。全部法律按各章主题〔topic in chapters〕或标题〔titles〕为序排列,如标题35下为税法,标题70下为刑法。所有标题合订为一卷本,以主题为索引,这就是《1875年修订制定法》。后修订委员会将其作为一项法案〔bill〕提交国会以立法程序通过,从而成为实在法〔positive law〕,此后,对相关法律便无需再从《制定法大全》中援引。但《1875年修订制定法》作为第一版,其中也包含了许多不准确的地方及对法律作了未经授权的更改。为此,1878年又出版了《修订制定法》的第二版,它又将1873年以来通过的法律收入,将此期间废除的法律删除,并纠正了第一版中因疏忽而造成的错误。但是,《修订制定法》的第二版从未经国会以立法程序通过,所以,其中对第一版内容所作的修改仅构成法律的表面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 of the law〕。此后,直至1926年,对联邦法律未再进行过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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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tes Revised

Statutes Revised 〈英〉《修订制定法》 1868年,御前大臣凯恩斯〔Lord Chancellor Cairns〕根据《制定法修订法》〔Statute Law Revision Acts〕宣布将出版一部只包括生效条款的制定法汇编,并任命了一个制定法委员会〔Statute Law Committee〕负责此项工作,这就是《修订制定法》。其第一版于1870-1878年间出版,共15卷,收录了1868年以前仍然有效的所有制定法;第二版于1888-1901年间出版,共16卷,收录了到1886年为止经修订过的制定法;第三版于1950年出版,共32卷,收录了到1948年为止经修订过的制定法。1972年起改称为《生效制定法》〔Statutes in F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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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tes in Force

Statutes in Force 〈英〉《生效制定法》 指载有联合王国和英格兰、苏格兰及北爱尔兰制定法的官方校正本。它于1972年开始出版,其中每一法令都以单独的分册印制出版,有关特定事项的法令分册则汇订成册。这一版本不断自我更新,一旦完善,其实质内容将是全新的。它取代了《修订制定法》〔Statutes Revised〕。 (→Statutes Revi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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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nited States Code/U.S.C. (1)

(1) United States Code/U.S.C. (1) 《美国法典》 在1926年以前,联邦制定的所有实在法〔positive law〕均被收录在《1875年修订制定法》〔Revised Statutes of 1875〕及其后出版的24卷《制定法大全》〔Statutes at Large〕中。1925年,国会两院任命一特别委员会,在其主持下制定《美国法典》。《1875年修订制定法》中未被废除的部分及1873年之后的《制定法大全》中仍然有效的所有公法〔public laws〕和一般法〔general laws〕均被收录在内。这些法律被分为50个标题重新编排后出版,这就是1926年版的《美国法典》,共4卷。1927-1933年间每年出版一部补编,收录1926年后通过的法律。1934年又出版一个新的版本,将对1926年版的所有补编均收入,这就是1934年版的《美国法典》。此后,每6年即出一个新的版本,将其间的补编收入。《美国法典》与《1875年修订制定法》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它从未被作为一个整体提交给国会,要求国会以立法程序通过,相反,国会设立了一个法律修订处〔Office of Law Revision Counsel〕,由其对《美国法典》逐个标题加以修订,然后将单个标题提交国会通过为法律。到现在为止,已有25个标题被国会通过为法律。因此,在援引法典时必须首先明确援引部分是否已被国会通过成为实在法。那些未被提交国会通过的标题只是法律的表面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 of the law〕,如果其内容与《制定法大全》相冲突,应以后者为准。 (→Statutes at Large;United States Revised Stat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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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sion laws

session laws 〈美〉州议会法律汇编 指州立法机关在一年或两年一次的会议期间所制定的法律的汇编。因此它区别于州法的编纂或修订〔compiled laws or revised statutes〕。通常州议会法律汇编在立法机关会期内是以小册子形式按时间先后出版,尔后在会议结束时按制定顺序汇集成更长久的形式。此外,州议会法律汇编也汇集入州和联邦经过注释或没有注释的法律出版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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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te law revision act

statute law revision act 〈英〉〔总称〕制定法修订法 规定将已经失效或多余的法律或法律的部分内容从制定法汇编中予以删除的法律。这种删除有别于其他废除方式,它主要是文书性的〔clerical〕,目的在于精简制定法以使它们能被编入较少几卷的《修订制定法》〔Statutes Revised〕之中。有时,该种法律还明文规定被删除的法律的效力,比如1953年《制定法修订法》第一条之规定。现在原《修订制定法》系列已为名为《生效制定法》〔Statutes in Force〕之新的出版物所取代。同时依各《制定法(废除)法》〔Statute Law (Repeals) Acts〕规定,制定法的修订按照法律委员会〔Law Commission〕的建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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